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9-01-30
一、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海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区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海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海曙区公安分局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捕工作;
4、对海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规定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
5、对海曙区监察委员会、海曙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工作;
6、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区公安分局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
8、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办理管辖内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工作;
9、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10、推进检察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对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
11、结合检察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负责本院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和组织干警教育培训等工作,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事项;
13、规划本院的计划财务和检察装备工作,负责本院的日常行政、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14、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决算。
二、海曙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收入总计 4709.58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8.6万元,增长0.4%。其中:本年收入4709.58万元,占总收入100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4709.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709.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 0万元),占总收入99.997%,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了178.63万元,增长4%,事业单位专户资金 0 万元,占总收入0 %;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 0 %;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 万元,占总收入 0 %;其他收入0.15万元,占总收入 0.00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占总收入 0%。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总收入0%。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 %。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支出总计4709.58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8.6 万元,增长0.4%。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 0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4122.79万元、教育支出 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 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8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0 万元、节能环保支出 0 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0万元、金融支出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0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21.97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0 万元、其他支出 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 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 3846.2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32.69万元,项目支出430.6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0 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上缴上级支出 0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09.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各类支出 0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8.6 万元,增长0.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增加0万元,增长0 %,其他各类支出增加0万元,增长0 %。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9.43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78.63万元,增长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年初预算为3000.8万元,2018年决算为3692.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3.04%,主要用于检察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追加。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年初预算为245万元,2018年决算为430.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75.76%,主要用于检察办案及视频会议改造等项目。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增加。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8年年初预算为57.84万元,2018年决算为64.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 %,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退休人员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年初预算为497.03万元,2018年决算为519.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45%,主要用于检察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积金基数调整。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18年年初预算为2.75万元,2018年决算为2.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64%,主要用于检察人员提租补贴。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人员退休减少提租补贴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单位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数4278.98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类)支出 3763.9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90.8万元、津贴补贴928.84万元、奖金1076.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96.04万元、住房公积金519.34万元、提租补贴2.63万元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支出82.31 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22.06万元、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0.25万元。
3、商品和服务(类)支出 410.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0.79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取暖费0万元,水电费 42.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2.76万元、邮电费14.95万元等。
4、其他资本性(类)支出 22.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12.45万元、专用设备购置费0 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9.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 0万元等。
(五)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为21万元,支出决算为17.78万元,完成预算的84.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7.78万元,完成预算的84.7%。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1.64万元,减少8.4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8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 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0 %。主要用于本院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 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 0 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100 %。主要用于接待相关单位来我院从事公务活动的接待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接待公务活动减少。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次,共 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 0批次, 0 人次,共 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7.7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8.4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7.78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所需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8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2.69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7年增加95.31万元,增长28.25%。主要原因是:区域调整人员增加导致运行经费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1.6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110.4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211.6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5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0 辆、一般公务用车 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4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0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本部门未开展决算项目绩效自评。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决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3.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决算单位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上级补助收入:决算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是决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决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所属事业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12.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年末结转和结余: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15.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7. X(款)XX(项):指……(各部门公开涉及的支出科目,参照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