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0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听证员的职责是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任期及履职保障 1.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依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餐食、劳务等合理费用。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众号上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人选,并及时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五、公示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作出选任决定,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选任结果。 六、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单位推荐、网上自荐结合的方式,网上自荐的请填写《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证明材料扫描件于2023年11月3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892692663@qq.com 。 联系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联系电话:0574-5501032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