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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12


主要职能


海曙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是区委、区政府统筹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受理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

(二)办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违规违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违法,党员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

(三)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事项,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体商议协调解决;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答复投诉情况开展督查、回访、测评工作,建议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并依法追责问责;

(五)对市场主体投诉集中的重点领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督查检查;

(六)对全区营商环境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七)提供投诉、受理、调解、反馈等相关服务,方便市场主体投诉。


投诉范围


一、行政执法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二、检察法律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

(一)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二)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三)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三、纪检监察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

(一)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二)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腐败和作风问题的。

属于民事纠纷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的、无明确投诉对象及具体诉求的、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的、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等情形不属于受理范围。      


投诉途径


(一)来电。市内:12309(分机2);市外:0574-12309(分机2)。

(二)来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民通街75号;邮编:315016。

(三)来访。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辅楼。

(四)网络。海曙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网站。


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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