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人物笔谈·贾欣
发布时间:2024-12-25
对撰写案例型调研文章的几点想法
检察调研必须深耕于检察实践才更具有生命力。2016年我入职检察系统,在8年的从检经历中有6年是在一线刑检办案。回顾曾经办理的案件,让我经受锻炼、磨砺成长的,多是涉及新罪名、新手段犯罪的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争议较大的案件,或是与辩护人在庭审中激烈交锋的不认罪案件案件。要办理好这些案件,需要刑事理论予以强力支撑,而撰写一篇梳理、总结、解决该类问题的案例型调研文章,既是对理论的“再学习”,亦是对办案的“再审视”,对提高个人检察素能很有帮助。现就撰写案例型调研文章的几点想法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是要深入办案中去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是撰写一篇案例型调研文章的出发点。要重视、珍惜自己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线索,特别是一些新型犯罪手段或新罪名所反映的问题。发现问题线索后,要通过类比检索相关案例、文章等形式求证该“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分析论证的价值性。比如,我在办理一个赌博型受贿案件时,虽然有关法律规范对如何区分赌博娱乐和赌博受贿有一些原则性界分标准,但囿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具体适用存在困难。因此,如何认定该案中存在的“无事先通谋”和“赢多输少”两个客观因素,是否可以否定“受贿”的属性,就是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线索。在依法办理该案后,我提炼总结了认定思路,构成了一篇调研文章的主要框架。
二是要融入办案中去扩充“问题”。一线办案中难免因为长期办理同类型案件而出现“流水化”办案思维,但正如“人无法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一样,我们也不能两次办理同一个案子,魔鬼藏于细节之中,所以不能就案办案,要有横向类比、纵向对比的发散思维,适当情形下可以假设条件去延伸思考。比如,在一次案件讨论中,承办人就行为人故意驾车将一人撞成轻微伤如何定性的问题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因现阶段无法完全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故讨论中假定行为人存在滋事的主观故意,由此展开对“机动车”是否能够评价为“凶器”,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追逐”,以及“凶器”、“械”、“危险物质”应当如何具体理解适用等问题的扩充思考。通过假设的条件和扩充的“问题”,更有助于理顺该类案件的取证要求及办理思路,同时也为我撰写相关调研文章提供了更多素材。
三是要回到办案中去解决“问题”。在法律理解适用上,理论调研虽高于检察实践,但必须源于检察实践。刑法学理论体系犹如根系一般,共同滋养着“刑法”这颗大树,但我个人认为撰写案例型调研文章需要结合现有的司法环境去探究“通说”类观点下的“主脉络”,而不是过多的追求“旁系”或者“次脉络”。要立足于当前司法环境去提出解决思路,才更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才能更好“反哺”检察办案,提升办案质效。比如,在办理一起“漏罪并罚”的起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发现漏罪的时间点标准严格采用通说的“立案”时点说,但承办人认为虽然漏罪的立案时点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但根据刑诉法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对于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证明达到该标准但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情形,理应认定属于发现漏罪。随后,针对该问题提出论述依据并列明一些证明标准要求,力图解决实践中的该类问题。
访谈人物介绍
贾欣,河南安阳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近年来在《西部学刊》《浙江检察》等刊物发表调研文章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