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海检】 第三期:“民事检察”之审判结果监督

发布时间:2024-04-22   作者:办公室

审判结果监督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申请监督,逾期不予受理,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2年期限的限制。

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但应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并重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避免应监督而未监督或不应监督而超越限度监督,进而保障监督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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