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9
作者:董子怡 侯彦竹
本文获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案例研究”征文三等奖
摘要: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自2010年设立,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基本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然而,从运行现状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率不容乐观,暴露出工作机制存在不足、内容产出不够丰富、应用效能有待提升等问题,导致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文从基层院的视角出发,针对案例发掘、培育、编选、检索和应用五个环节提出完善路径,通过扩大案例来源、提升案例质量、平衡案例结构、优化资源库、激发实用效能等措施,推动检察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填补现行法律空白、引领社会法治风尚方面的功能价值。
关键词:检察指导性案例 发掘培育 实践应用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09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规定》)印发,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自此建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检察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干警专业素质、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勇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办案的主体在基层、检察队伍的主体在基层,繁重的任务和突出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基层”,以基层检察机关为立足点检视并完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直接关系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效果落实与作用发挥,是加强和改进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必由之路,是将检察案例指导优势转化为检察办案效能的重要手段。
一、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机制存在不足
一是检察指导性案例数量偏少。截至2024年12月15日,最高检共发布54批218件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及办理案件的总基数来说,数量极少。例如,2023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仅批准和决定逮捕、不捕各类犯罪嫌疑人共计约120万。可见,当前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数量不具有相当性。二是涉及业务不均衡。经过简单统计,已发布的218件指导性案例中有123件刑事检察案例、23件民事检察案例、22件行政检察案例、3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和17件未成年人检察案例。可见,刑事检察案例在指导性案例中占据绝对地位,占比超过一半。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及未成年人检察相对均衡,但远远少于刑事检察案例的数量。三是案例报选程序较繁琐。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报送一般有两种方式,即最高检征选和省级检察机关报送备用。但均存在依赖上级检察机关司法判断倾向的问题,县区等基层检察院自主性较弱。同时,整个报选程序严格且繁琐,省级院报送最高检后,还需经过报分管领导同意、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并由研究室审核、提交检委会审议等一系列流程,时效性明显欠缺,适应社会变化和弥补法律法规不足等功能定位的实现也受到了较大影响。
(二)内容产出不够丰富
一是基层检察人员培育案例的意识不足。基层检察机关是受理案件最多的一级机关,也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来源地。可以说,基层检察人员对案例工作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性和质效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受案件所累,沉浸于机械的案件办理中,多是被动完成上级机关的征选任务,而缺少主动培育案例的意识。二是培育案例的能力有所欠缺。一份优秀的案例要求反映司法热点,兼顾“三个效果”,关切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敏锐的判断力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找到具有培育潜力的案件努力经营。然而,部分检察人员发掘案例线索的能力有限,经营案例的能力也有所不足,难以产出有质有量的案例。三是各部门合力作用未充分发挥。案例培育并非是业务部门自己的任务,而是需要全院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但从实际情况看,业务部门单兵作战的情况较多,各部门合力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就线索挖掘来说,案例线索多由检察人员从自己办理的案件中挖掘,案管部门参与度不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未全面建立。就案例撰写来说,大多数案例系由业务部门自行挖掘线索并开展撰写,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未实现全程跟进,参谋、协调、宣传等作用未充分发挥。
(三)应用效能有待提升
一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有待明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检察指导性案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案例指导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见,指导性案例当前仅能作为司法办案的参照而非直接依据,并且违反“应当参照”的法律后果也未明确,这种效力模糊的状态导致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参照适用率较低。二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不佳。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出于对法院裁判结果的高度关注,学者、律师及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往往更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比之下,检察指导性案例并未引起同等程度的关注,以致未能发挥其应然价值。此外,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即便参照了指导性案例,为避免争议通常在释法说理时回避对指导性案例的直接引述,这也不利于指导性案例机制的长远发展。三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用效能不足。当前,检察人员检索指导性案例主要通过检答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并且只有点击每个案例后才能查看具体内容,不便于检索适用。为适应“数字革命”而设计的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由于法律法规缺位、技术支撑有限、资源整合困难等诸多问题,至今尚未全面推广运行。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指导性案例紧密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具体、典型的案例分析,提炼司法规则作为判断依据,为检察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指引。对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相似的案件应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从而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在要求。如检例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指出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的行为均为传销。检例第51号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中,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填补现行法律空白
检察指导性案例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应用,更是对未来法律发展的一种前瞻性探索。指导性案例能够捕捉到法律发展的新趋势,尤其是在涉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以及快速变化的社会现象中提前识别潜在的法律问题,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推动法律制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重大责任事故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民事支持起诉、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专题发布的批次,旨在示范引领新型业务、新型罪名、新型程序。例如,检例第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指出行为人利用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查明案件事实。
(三)引领社会法治风尚
检察指导性案例不仅是司法办案的参考依据,也是法治教育的重要资源,兼具着以案释法的重要功能。通过具体案例阐明法律精神,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行为、引领法治风尚。这不仅有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以“司法为民”的理念促进着全社会对法治精神的认同与践行。例如,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指明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又如,检例124号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该案指出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应当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支持起诉、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发掘:扩大检察指导性案例来源
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基础在于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案例线索的挖掘。只有加大发掘力度,才能够有效丰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与种类,让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拥有源头活水。其一,充分调动基层检察人员发掘案例线索的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理应成为基层检察人员做好案例培育工作的理念引领。除了建立激励机制、做好质量评查外,还要定期组织案例工作推进会,建立案例工作一本账,摸排案例发掘线索,全面了解本院各部门案例培育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建立良好的案例培育氛围,增强检察人员的自我管理意识和报送案例的主动性。其二,有效培养基层检察人员发掘案例线索的能力。各基层院都不乏案例培育经验丰富的优秀检察官,可以组织案例交流会分享经验、传授本领,尤其是提升新进人员的案例线索发掘和培育能力。同时,研究室也要加强关注其他省份、地市评选的各类案例,定期、分类梳理关键词、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以供业务部门学习借鉴,从而找到案例发掘的线索点。
(二)培育: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质量
《案例指导规定》经过两次修订,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要求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培育案例的重要依托。为此,各级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案例培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指导本院案例培育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开展。其一,明确培育目标。尽管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不多,但案例培育工作理应以此为标准展开,力求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将“三个善于”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只有在案件办理之初就遵循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才能够办出精品案件。其二,明确工作标准。具体来说,适宜被编写为案例的案件条件是什么、编写的案例应符合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是什么、案例培育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例如,本地区首例的、在本地区常见多发具有代表性的、涉及新罪名、新犯罪手段的案件、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等,都属于适宜被编写为案例的案件,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培育力度。其三,明确部门责任。就案例培育工作而言,业务部门闭门造车、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需要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研究室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起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例如,案管部门在收案时可进行案例培育对象的初步筛选,向业务部门和研究室同步移送线索。研究室可组建院案例指导团队,针对案例培育的全过程,尤其是案例的撰写工作提供参谋和指导。
(三)编选:平衡检察指导性案例结构
2021年5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加强案例指导工作,选是基础,编是关键。”通过优化编选路径,能够切实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对类案的示范性、指导性作用。其一,平衡好“四大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理论创新,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的实践重任。检察案例指导工作也应当从社会热点、司法实务的难点出发,有意识地加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工作,为检察实践提供办案规则和行为规则。针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则要侧重于新领域、新罪名及新犯罪手段案件。其二,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选程序。可建立检察指导性案例备选库,充分发挥一线办案人员的专业优势及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在案例上传后,自动分派给相关业务条线的办案人员并随机分派给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由他们从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司法办案的需求度、案例撰写的专业度等内容出发判断能否编选为指导性案例。其三,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案例指导规定》第6条中明确规定,社会各界人士可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充分落实这一制度,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社会参与度。在检察指导性案例编选完成后,可以发出征求意见稿,了解社会公众对相关案例的态度、认识及想法,在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案例普法宣传作用的基础上,将社会监督工作纳入到检察指导性案例培育工作中来。
(四)检索:优化智能辅助办案资源库
在数字检察背景下,完善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机制是提升司法效率、推动法律适用统一的关键环节。《案例指导规定》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具备数字化赋能潜力的司法工具,其深化建设是当前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重点工作。为此,应当以司法办案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构建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大局的智能化案例库,为检察人员提供能够便捷检索、系统学习、深度研究和有效应用的信息化综合平台。其一,健全案例库体系性建设。整合当前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现有的数据库,建立统一的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从案例的收集整理到分类筛选,从评价反馈到动态调整,都应当制定精细的流程规范,以完善的管理和适用规定保障数据库的有效运行。其二,构建便捷化检索机制。积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智能化辅助办案的系统设计,使检察人员能够通过简单关键词(如标题、案由、法律依据、日期等)或者复杂查询条件(如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进行快捷检索、类案匹配、法条联想和数据分析等,进一步提升数据库检索机制的实用性。其三,加强资源整合。将指导性案例库作为单独模块嵌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减少检察人员在工作网和办案系统之间频繁切换的时间成本,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应用:激发检察指导性案例实用效能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指导性案例唯有在司法实务中得以规范适用,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能。其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不仅对全社会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教育作用,还对案件办理提供了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案例指导规定》明确规定,凡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都必须参照办理,这意味着指导性案例在检察机关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其二,制定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配套规范。建立强制检索制度可以有效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确保“应当参照”的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具体而言,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必须强制检索指导性案例,并将是否存在类似案件及参照适用情况以检索报告的形式呈现。强制检索不仅应适用于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还应扩展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案件以及其他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或较大争议的案件。对于决定参照适用的案件,原则上要求检察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明确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以此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实际应用效果。此外,结合案件评查机制,定期排摸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情况,对于应检索而未检索、应参照而未参照的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强制检索制度贯彻执行。其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学习。一方面,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将检察指导性案例列为检察委员会的必学内容,并融入检察业务培训体系,通过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解读分析,帮助把握案例的核心要点和背后的法律精神。相关业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集中学习和研讨,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和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检察办案与调研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联合培训机制。加强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的联合学习培训机制,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加深相互之间的交流,减少对法律适用的分歧,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